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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抄核收实训》核心知识点梳理 ​

来源:国网技术学院 电力营销培训部培训课件《电费抄核收实训》(PPT 共 108 页) 课程三大模块:居民阶梯电费计算 → 工商业用户电费计算(高供高计) → 工商业用户电费计算(高供低计、套表)。

课程目标

知识目标技能目标素质目标
① 熟知居民阶梯电费计收分时、变更等相关规则① 可精确计算居民在分时、变更等情形下的阶梯电费① 培育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核心素养
② 熟知工商业电费计算流程② 可精确计算高供高计+变更后的工商业电费② 认知电费核算工作的功能及重要意义
③ 熟知工商业电费计算规则③ 可精确计算高供低计、套表的工商业电费③ 认识电费核算工作的严谨细致性

一、居民阶梯电费计算 ​

1. 执行范围与电价体系 ​

  • 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体系的居民用户:电价由两部分构成(按政府核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 市场化客户(含代理购电):执行输配电价体系,由五部分构成。

2. 阶梯分档标准(必记) ​

月计收:

分档月结算电量
第一档210 及以下
第二档211~400
第三档400 以上

年计收:

分档年结算电量
第一档2520 及以下(210×12)
第二档2521~4800(400×12)
第三档4800 以上
  • 执行周期的电量:直接抄表收费的客户自上月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至本月末最后一次抄表例日所抄见的电量。

3. 四步计算法(必记) ​

  1. 步骤一:基础电费=月电量×电价;
  2. 步骤二:第二档增档电费=第二档增档电量×0.05 元/千瓦时;第三档增档电费=第三档增档电量×0.30 元/千瓦时;
  3. 步骤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费 i=月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电价 i;
  4. 步骤四:电费合计。

增档电价示意(以居民生活电价 0.50 元/千瓦时为例):

  • 月电量 ≤210:无增档,结算电价 0.50 元;
  • 210<月电量 ≤400:有二档增档,第二档电量结算电价 0.50+0.05=0.55 元;
  • 月电量 >400:有二、三档增档,第三档电量结算电价 0.50+0.30=0.80 元。

4. 年阶梯增档电量判定规则(重点) ​

情形增档处理
当月累计电量 ≤2520无增档
上月累计 ≤2520,当月累计 >2520有二档增档(仅超出部分)
上月累计 >2520,当月累计 ≤4800二档增档电量=月电量
上月累计 <4800,当月累计 >4800有二、三档增档
上月累计 >4800三档增档电量=月电量

5. 计算例题(某户 2025 年逐月电量) ​

某客户 2025 年 1—12 月抄见电量:418、429、418、385、286、352、451、539、561、495、429、539(千瓦时),累计至 7 月为 2739 千瓦时。以 7 月(月电量 451、居民电价 0.52125 元/千瓦时)为例:

① 按月阶梯计算:

  • 基础电费=451×0.52125=235.08 元;
  • 第二档增档电费=190×0.05=9.50 元(400-210=190);第三档增档电费=51×0.30=15.30 元(451-400=51);
  • 重大水利工程基金=451×0.00085=0.38 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基金=451×0.0062=2.80 元;
  • 电费合计=235.08+9.50+15.30+0.38+2.80=263.06 元。

② 按年阶梯计算(7 月累计 2739,刚过 2520):

  • 基础电费=451×0.52125=235.08 元;
  • 第二档增档电费=219×0.05=10.95 元(2739-2520=219);第三档增档电费=0;
  • 基金附加同上(0.38+2.80 元);
  • 电费合计=235.08+10.95+0.38+2.80=249.21 元。

6. 业务变更时的电费计收 ​

  • 当月发生变更或需要分次计算的用户:计算目录电度电费时,按变更前后或分次抄表的抄见电量及对应的目录电度电价分段计算;
  • 多人口优惠:课件约定 5 人口以上"一户一表"居民用户第二档标准增加 100 千瓦时;多人口"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分档标准电量根据省内文件调整;
  • 按年计收地区的新报装用户:年度标准=分档标准×(12-送电月份+1)。

例 1(新装):某居民客户 2025 年 8 月 19 日新装用电,8—12 月电量 330、661、545、380、390(累计 2306),按年阶梯计算 12 月应缴电费。

例 2(销户):某居民客户 2025 年 3 月 28 日销户,1—3 月电量 380、390、380(累计 1150),按年阶梯计算 3 月应缴电费。

7. 采用分时电价时的电费计收(山东规则,必记) ​

  1. 实施范围: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直接抄表、收费到户的城乡居民用户;
  2. 时段划分:峰段 8:00—22:00,谷段 22:00—次日 8:00;**采暖期(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峰段 8:00—20:00,谷段 20:00—次日 8:00;
  3. 电价标准:在现行阶梯电价标准基础上,峰段每千瓦时提高 0.03 元,谷段降低 0.17 元——第一档峰段 0.5769 元、谷段 0.3769 元;第二、三档峰谷电价分别在第一档峰谷电价基础上加价 0.05 元、0.30 元;采暖期谷段由降低 0.17 元调整为降低 0.20 元(第一档谷段 0.3469 元),二三档加价标准不变;
  4. 其他事项: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自愿选择,以年度为周期,1 年内不作调整;不选择的仍按原方式计价。

计算方法:对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客户,先分时段计算,再计算阶梯增量电费,两项相加得出结算应收电费。

练习题:

  • 例 3(分时+月阶梯):当月峰 200、谷 290(合计 490),累计峰 1590、谷 1240(合计 2830),按月阶梯计算当月电费;
  • 例 4(分时+年阶梯):当月峰 300、谷 260(合计 560),累计 2690/2240(合计 4930),按年阶梯计算当月电费;
  • 例 5(综合):六口之家,2025 年 3 月 19 日新装,选择分时,9 月峰 300、谷 260(合计 560),累计 1790/1640(合计 3430),按年阶梯计算 9 月电费。

8. 其他地区居民阶梯电价(拓展) ​

西藏(分丰枯水期,单位:元/千瓦时):

时期档位月用电量220伏/380伏10千伏
丰水期(5—10月)第一档100 以内0.490.48
第二档101—2000.41650.408
第三档201 以上0.3430.336
枯水期(1—4月、11—12月)第一档300 以内0.490.48
第二档301—4000.5390.528
第三档401 以上0.5880.576

西藏丰水期电价逐档递减、枯水期逐档递增,与常规阶梯方向不同,注意区分。

四川、重庆(课件约定标准):

地区时段电价(基础档)二档增档三档增档
重庆(分时+丰枯谷段)平段 7:00—23:00 0.5224;谷段丰水期(6—10 月 23:00—7:00)0.175;谷段枯水期(11 月—次年 4 月)0.2535181—280 加 0.10大于 280 加 0.30
四川(峰谷平+年阶梯)高峰 0.62、低谷 0.34、平段 0.522401—4800 加 0.05大于 4800 加 0.30

例 8:7 月电量 305 千瓦时(四川口径:峰 125、平 95、谷 85;重庆口径:平 125、谷 85),累计 2510 千瓦时,分别用上述电价计算 7 月电费。


二、工商业用户电费计算(高供高计) ​

1. 计算依据——电价政策 ​

  •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价政策,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电价措施,不得自行变更电价水平或电价机制进行电费抄核收;
  • 第二十条:两部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委政策标准执行;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差别电价等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电价政策。

2. 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结构(重点) ​

工商业用电价格由 上网电价(代理购电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组成:

电度用电价格=代理购电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代理购电电价=当月平均购电价格+容量补偿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
  • 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含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各类分摊损益折合度电水平);
  •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分时浮动比例(山东 2025 年 3 月示例):峰段上浮 70%、谷段下浮 70%、尖峰上浮 100%、深谷下浮 90%,对应尖峰/高峰/平/低谷/深谷五个时段电价分别按代理购电电价(参与浮动部分)×200%/170%/100%/30%/10% 构成。

两部制容(需)量电价示例(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1—10kV 需量 38.4/容量 24;35—110kV 35.2/22;110—220kV 35.2/22;220kV 及以上 32/20。

某省某月代理购电电价表(练习用,重点记结构):

电价类别电压等级电度用电电价代理购电电价线损折价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系统运行费折价需量电价容量电价
单一制不满 1kV0.73220.41610.01440.23940.02940.0329——
1—10kV0.70620.2134
35kV 及以上0.68120.1884
两部制1—10kV0.62850.135751.232
35kV0.60350.11074830
110kV0.57850.085744.828
220kV 及以上0.55250.059741.626
  • 该表分时设置 3 个时段:峰段上浮 50%,谷段下浮 50%;代理购电电价按分时电价计收;
  • 高耗能用户结算电价×1.5。

3. 单一制与两部制的选择(必记) ​

  • 用电容量 100 千伏安及以下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单一制电价;
  • 100~315 千伏安之间: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也可选择两部制);
  • 315 千伏安及以上:执行两部制电价(2023 年 6 月前按单一制计收的存量用户可选择继续执行单一制)。

4. 工商业电费构成公式(必记) ​

单一制计收:

  1. 代理购电电费 i=结算电量 i×代理购电电价 i(i 表示各时段);
  2. 输配电量电费=结算电量×输配电量电价;
  3.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结算电量×线损费用折价;
  4. 系统运行费用折价电费=结算电量×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5. 力率调整电费=(代理购电电费+输配电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折价电费)×力率调整系数;
  6. 政府性基金电费=结算电量×政府性基金电价;
  7. 电费合计=1+2+3+4+5+6。

两部制计收:在第 2 项基础上增加容(需)量电费——输配电费=输配电量电费+容(需)量电费;容(需)量电费三种计收方式:按容量计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按实际最大需量计收。

5. 结算电量计算 ​

(1)抄见电量计算(根据本次示数、上次示数、综合倍率):

  • 有功表、无功表:抄见电量 i=(本次示数 i-上次示数 i)×综合倍率;
  • 需量表:抄见最大需量=本次示数×综合倍率;
  • 综合倍率=PT×CT(电压互感器变比×电流互感器变比);i 代表各时段用电类型(峰、平、谷、照明、无功等)。

(2)抄见电量调平(重点):多费率表计的抄见总电量应为各时段电量总和(总=峰+谷+平)。若峰、平、谷之和与总电量不相等,须以总示数为基准调平,两种方式:

  • ① 按时段比例调平:差值=总电量-峰-平-谷;峰电量=峰抄见/(峰抄见+谷抄见+平抄见)×总电量;谷电量同理;平电量=总电量-峰电量-谷电量(再不平的差值调到基准时段,通常为平时段);
  • ② 平包底调平:峰电量=峰抄见电量;谷电量=谷抄见电量;平电量=平抄见电量+差值。

例 1(结算电量):某 315kVA 代理购电工商业客户,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25/5,6/7 月示数:总 3019→3169、峰 871→939、谷 964→1004、平 1184→1223、无功 2206→2294、需量 0.31→0.36。

  • 综合倍率=25/5×10000/100=500;
  • 有功总抄见=(3169−3019)×500=75000 kWh;峰 34000、谷 20000、平 19500(分时合计 73500);无功抄见 44000 kvarh;
  • 时段比例调平:峰=75000×34000/73500=34694;谷=75000×20000/73500=20408;平=75000−34694−20408=19898;
  • 平包底调平:峰 34000、谷 20000、平=75000−34000−20000=21000。

约定:电量四舍五入取整(不保留小数),电费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6. 上网电费(代理购电电费) ​

计算公式(按课件分时约定:峰×1.5、谷×0.5、平×1):

  • 上网峰电费=峰段结算电量×电价×1.5;上网谷电费=谷段结算电量×电价×0.5;上网平电费=平段结算电量×电价;上网电费=各时段电费之和。

例 1 续(7 月上网电费,代理购电电价 0.4161 元):

  • 峰电费=34000×0.62415=21221.10 元;谷电费=20000×0.20805=4161.00 元;平电费=21000×0.4161=8738.10 元;
  • 合计=34120.20 元。

7. 输配电费与容(需)量电费 ​

  • 输配电量电费=结算电量×输配电量电价;容(需)量电费=结算容(需)量×容(需)量电价;输配电费=两者之和;
  • 例 1 续:输配电量电费=75000×0.1357=10177.50 元。

容(需)量电费计收规则(必记):

计收方式计收公式计收容量(需量)计收电价
按容量计收容量×容量电价计收容量=变压器容量(运行、热备用、互为备用及电动机)现执行容量电价
按合同需量计收需量×需量电价抄见需量 ≤105% 合同需量:计收需量=合同需量;抄见需量 >105%:计收需量=合同需量+(抄见最大需量-105%合同需量)×2月每千伏安用电量<260 千瓦时:现执行需量电价;≥260 千瓦时:需量电价×0.9
按实际需量计收需量×需量电价计收需量=抄见最大需量同上
  • 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月电量/合同报装容量,计算时不考虑有序用电、需求响应、检修停电、事故停电的影响;
  •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构成,基本电费共 3 种计收方式(容量、合同最大需量、实际最大需量)。

《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

  • 第二十五条:自减容之日起,按照减容后的容量执行相应电价政策;
  • 第八十六条:容(需)量电费以月计算;
  • 第八十七条: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容(需)量电费的用户,其备用变压器(含不通过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容(需)量电费;属热备用状态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用户专门为调整功率因数的设备(电容器、调相机等)不计收;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互为备用的变压器,按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8. 线损与系统运行费用 ​

  • 线损环节费用折价电费=结算电量×线损环节费用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电费=结算电量×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 例 1 续:线损费用折价电费=75000×0.0144=1080.00 元;系统运行费用折价电费=75000×0.0329=2467.50 元。

9.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力调电费,重点) ​

(1)《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五条:无功电力应当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基础上安装无功补偿设备,随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

  • 100 千伏安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0.90 以上;
  • 其他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0.85 以上;
  • 农业用电:0.80。

功率因数不能达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以拒绝接电;已送电用户经督促仍不达标的,可以中止或限制供电。

(2)依据文件:1983 年原水利电力部及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的 215 号文《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标准适用范围
0.90160 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3200 千伏安及以上的高压供电电力排灌站
0.85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用户和电力排灌站
0.80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农业用户和趸售用户(大工业用户未划由电业直接管理的趸售用户,标准为 0.85)
  • "工业用户":现行销售电价分类中工商业用电类别所包含的大工业用电以及原普通工业用电;
  • "非工业用户":工商业用电类别所包含的原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商业用电;
  • "农业用户":农业生产用电类别所包含的农、林、牧、渔业,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

(3)执行口径:

  1. 计算"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时,高供低计或用户侧计量的专线用户应将变损或线损电量计入当月总用电量;
  2. 功率因数调整标准原则上按用户主用电类别和运行容量统一确定,多受电点用户按受电点分别确定;主用电类别为居民生活用电但包含非居民类用电时,按非居民类用电的容量单独确定;
  3. 用户实际功率因数以受电点为单位,按受电点下全部 1 级计量点有功电量、无功电量计算;
  4. 力调电费计费基数不包括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的电费,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

(4)功率因数计算公式:

cos⁡φ=PP2+Q2\cos\varphi = \frac{P}{\sqrt{P^{2}+Q^{2}}}

其中 P 为有功结算电量(总有功),Q 为无功结算电量(总无功,正反无功电量绝对值之和);cosφ 四舍五入保留 2 位小数。

(5)力调电费计算四步法:① 判断执行标准 → ② 计算功率因数 → ③ 查找调整系数 → ④ 计算力调电费=(代理购电电费+输配电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折价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折价电费)×力率调整系数。

例 2(力调):某 400kVA 工业客户,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40/5(综合倍率 800),7 月总示数 3019→3169、无功 2206→2294、需量 0.38:

  • 判断标准:160kVA 以上高压供电工业用户 → 执行 0.90 标准;
  • P=(3169−3019)×800=120000 kWh;Q=(2294−2206)×800=70400 kvarh;
  • cosφ=120000/√(120000²+70400²)=0.86;查 0.90 标准调整系数表:0.86 对应 2.0%(增收)。

10.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代征电费) ​

  • 代征电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结算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 代征电费 i=结算电量×代征电价 i(i 表示各代征类别);
  • 例 2 续:政府性基金电费=120000×0.0294=3528.00 元。

11. 综合练习(例 3) ​

某 400kVA 商场用电,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30/5;7 月示数:总 3159(上月 3019)、峰 939/871、谷 1004/964、平 1213/1184、无功 2285/2206、需量 0.55。任务:① 选择两部制计收(按实际需量)计算 7 月电费;② 选择单一制计收计算 7 月电费。

12. 新装及变更(重点) ​

(1)《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新装、增容、变更与终止用电当月的容(需)量电费按实用天数计算,每日按照全月容(需)量电费除以当月日历天数收取,日用电不足 24 小时的按一天计算;事故停电、检修停电、有序用电不扣减容(需)量电费。第八十七条:容(需)量电费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收,同一计费周期内用户可以选择其中一种。

(2)新装变更时的折算规则:

  • 容(需)量电费=计收容量(需量)×电价×运行天数/日历天数(运行天数:启算、停不算);
  • 涉及基本电费分段计算的用户,月每千伏安用电量按基本电费分段原则分段计算,分别确定每段需量电价标准;
  • 不足整月的:月每千伏安用电量=(用电量/运行天数×日历天数)/合同容量,即按日均每千伏安用电量×日历天数折算。

(3)合同最大需量管理:

  • 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合同最大需量应不低于运行容量的 40%;
  • 用户可提前 5 个工作日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
  • 申请变更容(需)量电费计收方式的周期至少 3 个月,可提前 15 个工作日申请下一个月的基本电价计价方式。

例 4(新装):某 500kVA 代理购电客户 2025 年 7 月 4 日新装,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40/5;起码全 0,止码:总 158.1、峰 55.2、谷 49.2、平 53.8、无功 74.2、需量 0.39。分别按容量、合同需量(280 kW)、实际最大需量三种方式计算 7 月电费。

例 5(增容):某单一制 200kVA 客户,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15/5,2024 年 6 月 12 日增容到 500kVA(CT 改为 40/5),约定按合同需量计收(合同值 280 kW)。答案:变更前电费 12556.70 元,变更后 53227.18 元,当月合计 65783.88 元(分段计算后相加)。


三、工商业用户电费计算(高供低计、套表) ​

1. 相关规定(必记) ​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七条:电能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当装在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装表:

  • 专线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在供电变压器出口装表计量;
  • 公用线路供电的高压用户:可以在用户受电装置的低压侧计量(即高供低计)。

当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计算容(需)量电费(按最大需量计收时)、电度电费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当将上述损耗电量计算在内。

《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产权分界点确定):

  1. 公用低压线路供电:以电能表前的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
  2. 10(6、20)千伏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以用户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
  3. 35 千伏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高供低计计量特点:容量较小的变压器一次电流不大,高压侧装表无法保证计量精度,往往将计量表计装设在变压器低压出口处;抄见电量中不包含变损电量,变损电量应按比重分摊到各时段中。

2. 变损电量计算(重点) ​

变压器损失电量由**空载损耗(铁损)和负载损耗(铜损)**两部分组成:

  • 铁损:电流流过铁芯时铁芯内部的损耗(磁滞损耗+涡流损耗),与运行时间有关;
  • 铜损:电流流过线圈时在线圈内产生的损耗,与负荷大小有关。

计算公式:

项目公式
有功空载损耗电量有功空载损耗功率×24×变压器运行天数
无功空载损耗电量无功空载损耗功率×24×变压器运行天数
有功负载损耗电量有功电量×有功损耗系数
无功负载损耗电量有功负载损耗电量×K值
  • 有功/无功空载损耗功率、K 值根据变压器型号、额定容量查询"变损计算参数表"确定(由营销 2.0 培训创新基地按国家标准确定,原则上不区分厂家批次);
  • 有功损耗系数:容量 315 千伏安及以下 1.5%;315~4000 千伏安 1%;4000 千伏安以上 0.5%;
  • K 值约定为 3.5;
  • 变压器运行天数:连续供电用户全月按 30 天计算;减容、暂停等间断供电用户按实际天数计算;
  • 遵循国家行业标准、准确计算、便于理解的原则,可与用户协商采用上述方式计算;地方电力或价格主管部门有明确变损计算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3. 例题 1(高供低计完整计算) ​

某 315kVA 工业客户,10kV 高压供电、低压侧计量,CT 600/5(综合倍率 120);有功损耗功率 0.475 kW、无功损耗功率 0.65 kvar;3/4 月示数:总 2195→2877、峰 740→1015、谷 690→890、平 765→971、无功 1750→2200。

步骤一、二:抄见电量:

  • 总抄见=(2877−2195)×120=81840 kWh;峰 33000、谷 24000、平 24720;无功抄见 54000 kvarh。

步骤三:变损电量:

  • 有功损耗电量=0.475×30×24+81840×0.015=1570 kWh;
  • 无功损耗电量=0.65×30×24+1228×3.5=4766 kvarh(1228 为有功负载损耗电量取整)。

步骤四:结算电量=抄见电量+变损,两种分摊方案:

项目方案一(变损按电量比重分摊到各时段)方案二(变损放入平段)
总有功结算电量81840+1570=8341083410
峰时段33000+1570×33000/81840=3363333000
谷时段24000+1570×24000/81840=2446024000
平时段83410−33633−24460=2531783410−33000−24000=26410
总无功结算电量54000+4766=5876658766

电费计算五步:① 上网电费 → ② 输配电费 → ③ 力调电费 → ④ 代征基金及附加 → ⑤ 合计电费(容需量电费分别按容量、合同最大需量 190 kW、实际最大需量三种方式计收)。

4. 综合练习(例题 2) ​

某 250kVA 工业客户,10kV 高压供电、低压侧计量,CT 600/5;有功损耗功率 0.395 kW、无功损耗功率 0.46 kvar;3/4 月示数:总 2366.7→2900.3、峰 829.6→1018.6、谷 783.4→962、平 753.7→919.7、无功 1789→2100、需量 1.61→1.58。任务:① 两部制(实际最大需量)计算 4 月电费;② 单一制计算 4 月电费。

5. 套表(子表套减)计算 ​

《供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条:在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照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电能计量装置时,可以装设总的电能计量装置,然后按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设备容量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次,用户不得拒绝。

  • 对存在执行居民、农业电价以及不执行需量电价的具备独立受电点计量条件的用户,其结算电量和对应的容量应在当月总用电量及用户合同容量中予以扣除(用于"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计算)。

例题 3(套表):某 315kVA 工业客户,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25/5;子表套减职工宿舍用电(定量 4000 千瓦时);3/4 月示数:总 3019→3201、峰 871→949、谷 964→1015、平 1184→1236、无功 2206→2318、需量 0.55。分别按容量、合同需量(250 kW)、实际最大需量计算 4 月电费。

6. 转供电计算 ​

  • 对存在转供计费关系的用户,转供户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计算时,应扣减被转供户的电量和对应的变压器容量。

例题 5(转供):A 为农业生产用电用户(160kVA,由 B 转供的被转供户,CT 150/5,不分时);B 为轴承加工工业用户(报装容量 1000kVA,10kV 高压供电、高压侧计量,CT 75/5)。任务:① 计算 A 用户 4 月电费;② 计算 B 用户 4 月电费(合同需量 480 kW)。

7. 退补规则(必记) ​

要素规则
量退补电量分解到差错月份,可按各月比重或均分
价代理购电用户按实际月份的发布价格;市场化用户按实际月份价(各省存在差异,以各省交易规则为准)
计收方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① 因违约用电、窃电原因的追补电量:不参与当月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计算、不还原以往年月;② 因计量故障、抄表差错原因的退补电量:不参与当月计算,但应还原至差错月份重新计算月每千伏安用电量和需量电费

附:工商业电费计算速查清单 ​

  1. 综合倍率=PT×CT;抄见电量=(本次示数−上次示数)×综合倍率;需量表=本次示数×综合倍率;
  2. 分时电量与总电量不符时以总示数为基准调平(时段比例调平 / 平包底调平);
  3. 电量取整、电费保留 2 位小数;
  4. 电费合计=上网电费+输配电费(含容需量电费)+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折价+力调电费+政府性基金;
  5. 高供低计必须加计变损(铁损按时间、铜损按电量×损耗系数),变损分摊可选"按比重"或"放平段";
  6. 套表按定量/比例分算,转供扣减被转供户电量与容量;
  7. 新装变更当月基本电费按运行天数/日历天数折算,启算停不算;
  8. 退补分"量、价、计收方式"三要素处理,区分违约窃电与计量/抄表差错。